宪法教义是前述宪法解释中先例解释方法的别称。
典型的实例是高校的部部、部地共建协议。《州际合作——协定与行政协议》,王诚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7、246页。

本研究将沿着如下思路展开法解释学论证:区域合作协议对缔约主体具有拘束力的基础是什么,该拘束力是否具有实现的可能性,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拘束或规制缔约主体以外的公众。[45] 总之,除了非正式行政协议外,美国的州际协议属于州的法律法规,因而自然对并非缔约主体的公众具有直接规制力。这些条件有三项:首要的条件是,一个命令之是否有约束力要依命令人是否已‘被授权发出命令为根据。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19]同注[10],中文版序第III页、第25页。
该款第三段规定:未经国会批准,无论何州……不得与他州或与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实定法不限于宪法和制定法,还包括判例法。[28] 但是,2000年10月美国发表阿米蒂奇报告之后,日本政府在集体自卫权问题上的态度发生了明显的转变。
而临时行使又包括两种情况:一为某个第三国以集体自卫权作为其使用武力的主要理由。[43]实际上,美浓部达吉虽然的确未能将政治价值判断与宪法的科学性相区分,但是在宪法解释上采取的是不缺乏理想、不无视实际而超越两者的‘批判性立场。[19]自《联合国宪章》颁布之后,自卫权便成为了各国单方面诉诸武力的唯一的合法理由。(3)只能行使必要的最小限度的实力。
[35]宮沢俊義『憲法論集』(有斐閣,1978年)第473頁,转引自前引③,岩間昭道文。不保持海陆空及其他战争力量。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内阁法制局的宪法解释存在着将政府政策合宪化的一面,但是内阁法制局也相当坚持宪法解释的连贯性,并且反对做出承认集体自卫权的宪法解释。[10]既然根据通说第9条第1款所放弃的仅仅是侵略战争,那么要回答日本是否具有自卫权乃至集体自卫权的问题就只有转向第9条第2款了。如上所述,集体自卫权在国际法上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就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因此,宪法政策论更多的是对美浓部达吉宪法解释方法的一种极端化放大,或称活用。
自第一届鸠山内阁以来,日本政府采取的一直都是自卫权保留说中的自卫力肯定说。[16][日]宫泽俊义著,芦部信喜修订:《日本国宪法精解》,董璠舆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150-151页。参考译文如下:日本国民真诚地祈求以正义与秩序为基础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作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手段的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8]前引[6],野中俊彦など、165-167頁。
[44]前引[43],芦部信喜书,第170页。为此,近年来甚至出现了废除内阁法制局、将宪法解释权交还最高法院的有力呼声。

例如,宪法制定时首相吉田茂在国会答辩时就认为,第9条并未从形式上放弃自卫权,但是由于近年的战争多是以自卫权为名而战的,所以第9条从实质上放弃了自卫权。如果不进行扩大解释,那么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将永远存在而无法消除。
根据这一学说,宪法解释必须符合宪法条文字面上的涵义,不得偏离对条文的常识理解,并且必须重视该条文在整部宪法中所具有的旨趣。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员国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22]此外,我国学者还认为,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并不得影响安理会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权。[48]藤末健三参議院議員の『集団的自衛権についての政府見解等に関する再質問主意書』にたいする答弁書第一四号内閣参質一六三第一四号,http://www.sangiin.go.jp/japanese/joho1/kousei/syuisyo/163/touh/t163014.htm,于2014年7月6日访问。[20]自卫权在国际法上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就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众所周知,《日本国宪法》规定有严格的宪法修改程序。
[18]同时在第2款第2句上,无论从语法上怎样分析,都是无法得出为达前款目的对其产生修饰作用的结论的,因此应采取通说的理解。四、结语 就在安倍内阁不顾议员和国民的反对强行通过阁议修改宪法解释的前夕,由宪法学家长谷部恭男等组成的国民安保法制恳谈会发表了《要求放弃承认集体自卫权的阁议决定的声明》,[49]声明指出,由于集体自卫权与单独自卫权具有本质区别,因此承认集体自卫权的阁议绝对不是位于以专守防卫为宗旨的历来的政府解释的延长线上,而是彻底否认了宪法第9条的作用。
而化解这一矛盾的途径有二: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二是由某一国家集团行使集体自卫权,并得到联合国的明示许可。
前引?瑏瑢,阿部照哉等书,第168页。第1款限定放弃说则认为第1款放弃的只是作为国际争端解决手段的战争,也就是侵略战争,而不是对战争的全面放弃。
其中,永久和平主义主要体现在宪法序言和独立成章的第9条中。[27] 由此可见,集体自卫权与单独自卫权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允许一国在本国没有受到武力攻击的情况下对另一国宣战或采取军事行动。当然,必须注意的是,在满足单独自卫权的行使条件之外,行使集体自卫权还必须满足一个特殊的条件,即集体自卫权应根据受援国的请求方可采取。[3]日本宪法学界将这一做法称为解释改宪。
[40]宮沢俊義「賽は投げられた」(『憲法論集』(有斐閣,1978年)所収)453頁,转引自前引[33],三並敏克文。[29]而此次安倍内阁采取的就是第一种措施。
日本政界主张集体自卫权的理由是:集体自卫权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赋予会员国的权利,由于日本同样也是联合国会员国,因此日本也应享有集体自卫权。[24]金熙德:《集体自卫权:日本究竟自卫什么?》,载《世界知识》2002年第3期。
虽然在宪法解释上存在多种解释方法,因此对于一个宪法条文的解释可能导致多种结果,但是宪法解释并不是不加任何限制的、完全自由的行为。对于如此重大的事件不是进行宪法修改,而是由政府通过恣意的修改宪法解释的形式来实现,只能说是对要求统治权力必须遵照宪法来行使的立宪主义的否定。
[41]芦部信喜「憲法判例を読む」岩波書店1987年,34頁。这就是著名的芦田修正。修改关于集体自卫权的宪法解释的问题不仅成为了日本财政各界的热门话题,自民党国防委员会甚至提出了行使集体自卫权的三种措施:修改政府见解、修改宪法、国会通过决议。基于这一背景,出现了这样的为政府扩大解释进行辩解的声音:因为宪法修改非常困难,甚至不可能,所以要消除宪法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的偏离就只有进行扩大宪法解释。
芦部信喜「憲法訴訟の理論」有斐閣1973年,45頁。换言之,这一矛盾已经不是宪法解释所能解决的了。
前引[6],野中俊彦等书,第178页以下。陸海空軍其ノ他ノ戦力ノ保持ハ之ヲ許サズ国ノ交戦権ハ之ヲ認メザルコト。
岩間昭道『憲法九条と解釈·変遷·改正』千葉大学法学論集第22巻 第3号(2007)。国の交戦権は、これを認めない。 |